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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讳例第十四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三十年:齐人降鄣。传:纪之遗邑也。不言取,为桓公讳也。外取邑书,尽也。注:时霸功足以除恶,故为讳。言降者,能以德见归自来服者可也。

十三年:冬,公会齐侯,盟于柯。注:劫桓公取汶阳田。不书者,讳行诈劫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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